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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》摘要
2019-06-21 10:12
《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》 摘 要
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运资源,维护水路交通运输秩序,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,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和国务院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禁止条款
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:
(一)在航道内设置渔具,种植水生植物,或者围河养殖;
(二)在航道内非法设置拦河设施;
(三)向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、泥土、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;
(四)危害、损坏航标、标志标牌和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;
(五)在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设置非交通、水利标志标牌;
(六)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、水上加油(气)、船舶维修、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活动;
(七)在引航道内设置码头、装卸设施、加油(气)站和履行公共管理事务以外的趸船;
(八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其他行为。
第三十条 船舶过闸应当遵守有关过闸船舶管理规定,服从调度指挥,办理过闸登记手续,如实申报船舶实际吃水深度和货种,按照规定缴纳船舶过闸费。
船舶过闸时,禁止下列行为:
(一)未经登记、调度强行进闸,或者冒名登记过闸;
(二)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;
(三)进出船闸时抢档、超越其他船舶;
(四)进出闸室时抛锚、拖锚;
(五)擅自在闸室、闸口或者引航道内滞留;
(六)不在指定的靠船墩或者闸室档位停靠。
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不得通过船闸:
(一)动力、舵机操纵设备等发生故障,或者船体损坏漏水影响航行安全的;
(二)不具有夜航能力夜间过闸的;
(三)船舶尺度、吃水深度超过船闸公示最大实际通过能力的。
第四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内河交通安全的行为:
(一)船舶超载运输;
(二)船舶超过核定的航区航行;
(三)船舶擅自超过船舶安全通航尺度航行;
(四)船舶航行时,船员不适任或者不满足最低配员标准;
(五)非载客船舶载运旅客;
(六)载运旅客的客船、渡船,同时装运危险货物航行;
(七)在引航道内擅自打捞沉船、沉物;
(八)在引航道内从事水上货物交易;
(九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影响内河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。
法律责任
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,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:
(六)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,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,责令限期改正,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责令限期改正,对水路运输经营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,对责任船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:
(一)未经登记、调度强行进闸或者冒名登记过闸的;
(二)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的;
(三)进出船闸时抢档、超越其他船舶的;
(四)进出闸室时抛锚、拖锚的;
(五)擅自在闸室、闸口或者引航道内滞留的;
(六)不在指定的靠船墩或者闸室档位停靠的。
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规定,在引航道内擅自打捞沉船、沉物的,责令限期改正,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定,在引航道内从事水上货物交易的,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
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。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《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》、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《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》和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《江苏省港口条例》同时废止。